
2月13日,人民法院发布48批指案例。这是人民法院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题指案例。其中案例《某群危险驾驶案》引人关注。该案例明确,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,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后昌江万能胶厂,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,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。即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也样。
\n基本案情
\n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,被告人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,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。同日1时15分许,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,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,设置目的地,利用其私自安装的、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“智驾器”配件,使车辆在实际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,其则坐到驾驶座位睡觉。1时37分许,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。因车辆挡道,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驾驶位睡觉的某群,遂报警。民警到场后,对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,发现某群涉嫌醉驾,将其送至医院提取样。经鉴定,某群液酒精含量为114.5毫克/100毫升,属醉酒。
\n经查,被告人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驾驶自动化系统,亦即辅助驾驶系统,具有辅助驾驶。该系统设定,若驾驶人双手脱离向盘过2分钟,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向盘、接管车辆,若未及时接管,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。购车后,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,并通过相关考试,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驾车,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后,要手握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,但仍购买、加装可以模拟手握向盘状态的“智驾器”非法配件,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。
\n另查明昌江万能胶厂,被告人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7月3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并处罚款人民币千五百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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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裁判结果
\n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(2025)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:被告人某群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个月十五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宣判后,pvc管道管件胶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力。
\n裁判理由昌江万能胶厂
\n本案的争议焦点为,被告人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,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,是否属于驾驶行为,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\n、被告人某群系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人
\n国标准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》(GB/T40429-2021)将驾驶自动化等分为0到5。其中,0到2为驾驶辅助,3为有条件自动驾驶,4为度自动驾驶,5为自动驾驶。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,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,其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,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。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后,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,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。
\n本案中,被告人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。阶段,某群醉酒后以传统人工式驾驶机动车行驶段路程,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人没有异议。二阶段,某群激活辅助驾驶,设置目的地,由辅助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。因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是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辅助驾驶系统,故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,其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,并从主驾驶位移至驾驶位、双手脱离向盘并睡觉的行为,在质上属于违规驾驶,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。
\n二、被告人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
\n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经鉴定,被告人某群液酒精含量为114.5毫克/100毫升,属醉酒。依据《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规定,虽然某群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,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,故对其此次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\n原标题:醉酒后自己睡觉 让辅助驾驶“自动”开车 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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